{{ $t('FEZ001') }}ladmin
{{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臺北市政府107年11月2日府授人考字第1076007803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市府辦公紀律及安全,重申市府同仁應於上班時佩帶(掛)服務證(識別證)。
三、為利區分洽公民眾及市府員工,以維護辦公紀律及安全,請各機關依「臺北市政府員工服務證製發使用注意事項」
第7點規定加強宣導並確實執行。
四、另市府為加強勤惰管理,已實施不定期查察作業,員工是否佩帶(掛)服務證(識別證)亦為查察項目之一,請各機關
將旨揭事項列為本機關(含所屬機關)員工勤惰管理查察重點。
{{ $t('FEZ003') }}2018-11-08
{{ $t('FEZ014') }}2018-11-19|
{{ $t('FEZ004') }}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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