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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教師聘約
一、本聘約依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訂定之。
二、本校教師之聘任於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其聘期依照聘書之約定。
三、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擔任導師。
10.其他依教師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九款之辦法,由本校校務會議定之。
四、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1.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3.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4.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5.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6.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7.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8.其他依教師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五、教師授課科目及授課時數依課程標準及相關法令,交教務處安排。
六、校長得聘教師擔任導師及兼行政工作,受聘教 師均應配合。
七、教師應本教育專業自主原則自編或自選教材,並就學生特質及教材斟酌教學及評量之實施方式。
八、教師不得違法兼任校外職務或在補習班兼課(職)或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如在他校兼課必須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
九、寒暑假期間教師有從事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
十、教師上課、上班、差假依台北市各級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未達代課規定者,應另定時間在一週內自行補授。
十一、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違約罰則、申訴及訴訟等均依教師法、聘約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聘約有效期間,不得解約,教師如確有正當事由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商徵校方同意方得離校。
十三、凡應聘本校教師均應履行本聘約,若違反聘約,由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教師須於接到聘書後一週內將應聘書送校。
十五、本聘約如有修正或其他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代理至代理原因消滅或聘約屆滿,即應無條件解除代理,不得要求留任或任何補助。
十七、教師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以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發生,並注意刑法第二二七條有關對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準強制性交及猥褻罪之規定。
十八、教師應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中校園霸凌防制之規定,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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